税总函〔2021〕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河北省税务局:
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第四条中关于预征率核定的规定,现将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预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暂予停止预征。
二、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日内,将当月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1日
税总函〔2021〕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河北省税务局:
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第四条中关于预征率核定的规定,现将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预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暂予停止预征。
二、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日内,将当月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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