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现金流量表编制方法的选择 关于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迄今为止讨论的较少,暂行规定及《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等相关规定,也仅简单提及了合并报表的两种编制方法,即既可以母公司和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个别现金流量表为基础,也可以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为基础,采用与个别现金流量表相同的方法进行编制。
从上述两种合并现金流量表编制方法的具体实施效果来看,采用第一种方法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相对简捷一些,在实务中运用也比较广泛。因为第二种方法编制调整分录时,虽然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企业之间发生的业务,不论是否涉及现金流量,都已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的过程中通过编制抵销分录被抵销,但财务人员需要对集团所有企业的个别经济业务中的未涉及现金流量的大量经济业务进行分析和调整,这在无形当中增加了编制的难度和工作量,在实践中往往行不通,结果也不是很理想。而前者则只需对集团成员间涉及现金的交易业务进行分析并编制抵销分录即可,并且企业集团成员之间涉及现金的经济业务内容相对比较单一和固定,更有利于具体操作。另外,采用第一种方法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能同时提供合并现金流量表、母公司和纳入合并范围的全部子公司的个别现金流量表,这些更为丰富的信息有助于企业管理当局全面地分析整个集团的现金流量状况,从而做出最优的决策。
合并现金流量表各项目的具体列示 关于合并现金流量表各项目的具体列示,目前仅将“少数股东对被投资企业权益性资本的投入”、“少数股东依法抽回其在子公司中的权益性资本”及“少数股东收到被投资企业的现金股利”等内容作为特殊项目分别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吸收权益性投资收到的现金”、“减少注册资本所支付的现金”及“分配股利或利润所支付的现金”等项目之后单列项目进行了反映。实际工作中,上述反映方式远远不能满足报表使用人的需求,主要原因在于,由于少数股东的存在,被投资企业当期的实际现金流量(包括流入、流出和净流量)应同时被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母公司所拥有,一部分为少数股东所拥有,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同时体现这两部分的信息。
举例来说,在母公司拥有子公司80%股权的情况下,如子公司当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为100万元,那么,母公司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仅可将80万元的现金流入合并纳入报表中,另外20万元,应作为少数股东当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进行反映。对于现金流量表的各项目数字,均应采用与上述相同的原则进行处理。但是,我国现行的合并现金流量表格式,未提供可反映上述信息的项目,影响了报表使用者对集团整体现金流量状况的理解。
根据我国目前的合并报表理论,母公司是将子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项目纳入合并范围,对于少数股东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净资产,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之间单列项目进行反映;将子公司的全部收入、成本费用纳入合并范围,对于少数股东应享有的部分,作为“少数股东本期收益”,在利润总额项目后单列项目进行了反映。基于与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相同的处理原则,建议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分别在主、附表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之后,增加“少数股东本期经营现金净流量”项目,在“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项目之后,增加“少数股东本期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项目,以更加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母公司所控制的企业集团整体的现金流量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