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关于股东个人借款2008年有新规定:
财务人员在2008年底结账前应注意2008年度新发的两个文件:
其一:《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6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个人取得的股份分红所得包括债权、债务形式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相抵后的所得。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在实际操作中还将会牵连到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诸多问题的影响。
其二:《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它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它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㈠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它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它人员的;㈡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它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它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它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提醒注意:上述规定对外藉个人股东借款暂时不影响,但对如内资企业的股东就应注意其在公司的个人借款和往来余额,如有应及时要求其作相应的冲账处理,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②关于其它职员借款2008年的新规定:
财务在2008年底结账前还应注意上述财税[2008]83号《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它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对“企业其它人员借款”的税务风险。
提醒注意:2008年底结账前如公司账上如存在有其它个人借支的,应在年底应前要求相关人员作好适当冲账工作,以避免给企业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