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公司2008年一处房产竣工,但在转固时,我公司的主体、外装修和内装修分别建立卡片,按房屋建筑物30年计提折旧;而对中央空调等,单独建立卡片,按10年计提折旧。请问这样做是否合乎税法规定?是否与房屋相关的设备要全部计入房屋原值,按房屋折旧年限计提折旧?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所以,贵公司应依此确定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计税基础,如果该中央空调属于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则应计入房产原值提取折旧,如果该中央空调属于竣工结算后所发生的支出则可以作为单独一项固定资产进行提取折旧。
此外,还需要注意中央空调房产税的处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财税地字[1987]28号)规定“一、关于房屋中央空调设备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的问题。经研究,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如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关于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