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甲公司受让一片沿海的土地,经过两年地开发,形成了码头、堆场。码头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建筑物,可以按不低于20年的期限提取折旧,而堆场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需按50年的期限摊销(属工业用地)。以上理解是否正确?
【解答】按照现行准则,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
也就是说,作为无形资产的土地使用权是一项权利,在甲公司受让沿海的土地时,支付完购买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后,该种权利不需要再去开发,即形成了企业的可控无形资产,并按规定在取得当期,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开始摊销。
而在受让的土地上开发的码头及堆场,我们理解应该都属于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而不属于“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企业开发期间,应该分别按照“在建工程——码头”和“在建工程——堆场”进行成本归集,码头与堆场达到预定用途时,再分别转入相应的固定资产科目,税法折旧的最低年限均应该按照建筑物20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