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申请条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1份 |
||
2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
3 |
申请变更纳税定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
1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报送 |
代理委托书 |
1份 |
||
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2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