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印花税票代售报告
【申请条件】
依法接受税务机关代售印花税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填报《印花税票代售报告表》,向税务机关报告并结报税款,或者填开专用缴款书直接向银行缴纳。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第三十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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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印花税票代售报告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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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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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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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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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代售人汇总缴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 |
1份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代售人注意事项】
1.代售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代售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代售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代售人所售印花税票取得的税款,需专户存储。不得逾期不缴或者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