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基本编码】
000130001000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八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层级】
国家级^省级
【实施编码】
11100000000014445H7000130001000
【事项状态】
在用
【事项版本】
2020年1月版本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100000000014445H
【法定办结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招标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对2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招标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对2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受理条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税务机关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填写样本 |
来源 渠道 |
数量 |
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备注 |
1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见附件 |
自备 |
1份 |
1 必要 |
原件 纸质/电子 |
|
2 |
经办人身份证件 |
无 |
自备 |
1份 |
1 必要 |
原件 纸质/电子 |
查验后退回 |
3 |
印刷经营许可证或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复印件 |
无 |
自备 |
1份 |
1 必要 |
复印件 纸质/电子 |
|
4 |
生产设备、生产流程及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 |
无 |
自备 |
1份 |
1 必要 |
复印件 纸质/电子 |
|
5 |
生产工艺及产品检验制度复印件 |
无 |
自备 |
1份 |
1 必要 |
复印件 纸质/电子 |
|
6 |
保存、运输及交付相关制度复印件 |
无 |
自备 |
1份 |
1 必要 |
复印件 纸质/电子 |
|
7 |
代理委托书 |
无 |
自备 |
1份 |
2 非必要 |
原件 纸质/电子 |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提供 |
8 |
代理人身份证件 |
无 |
自备 |
1份 |
2 非必要 |
原件 纸质/电子 |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提供,查验后退回 |
【办理流程】
【是否收费】
否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到办事现场次数】
企业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和税务机关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环节需要到办事现场办理。
【特别程序】
无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否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否
【办理地点】
1.国家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办税服务处(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2.省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国家级: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2.省级: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咨询方式】
1.12366纳税服务热线
2.可通过各级税务机关对外服务渠道获取网络咨询,如门户网站、微信、微博等。
【监督投诉方式】
12366
【办理机构】
1.国家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省级:省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否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否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否
【是否网办】
是
【常见问题】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是什么?
答:(1)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3)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