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信息报告
【申请条件】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过程中,纳税人应在土地使用权取得、房地产开发、交易和保有等环节,向税务机关报告土地出(转)让、税源申报明细报告、增量房销售、存量房销售等信息。
【设定依据】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国税发〔2007〕114号)
【办理材料】
1.土地出(转)让信息报告: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2 |
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
1份 |
2.税源申报明细报告: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税源申报明细报告表》 |
2份 |
3.增量房销售信息报告: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增量房销售信息表》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开发商与购房者初次签订购房合同 |
房屋销售合同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4.存量房销售信息报告: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存量房销售信息表》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纳税人进行交易的存量房房产之前未进行过登记 |
房屋转让合同复印件或不动产 权属资料复印件 |
1份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以涉及房地产各税种日常管理为基础,通过各级税务与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发改委、监察等部门协作,涉税信息共享,先税后证、以票控税、源泉控管,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方便纳税人办理房地产涉税事项的重要举措。
4.房地产税收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房地产开发、交易、保有等环节涉及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