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注销建筑业项目报告
【申请条件】
纳税人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后,自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之日起30日内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报告。
【设定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报告表》 |
2份 |
|
2 |
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书复印件 |
1份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还需要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需要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