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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采用定额税率,其标准取决于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和经济发展程度。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

名称 作者 点击数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 作者: 苏州七海财税事务有限公司 点击数: 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 作者: 苏州七海财税事务有限公司 点击数: 1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生实践基地项目建设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国税函〔2006〕744号 作者: 苏州七海财税事务有限公司 点击数: 136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 作者: 苏州七海财税事务有限公司 点击数: 12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3号 作者: 苏州七海财税事务有限公司 点击数: 15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 作者: 苏州七海财税事务有限公司 点击数: 13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作者: 苏州七海财税事务有限公司 点击数: 16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8〕216号 作者: 苏州七海财税事务有限公司 点击数: 13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法警训练基地建设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1997〕24号 作者: 苏州七海财税事务有限公司 点击数: 116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一般分为两种: 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二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
七海财税2007来成立以来一直为广大出口企业提供更优质的财税服务,顺应广大出口企业的迫切需要。

精通各行业

苏州七海财税事务有限公司2007年创立,2010年1月设立相城分公司,2012年7月设立吴中分公司,服务网络辐射苏州市各区,为一站式专业财税服务平台。
整合了创业服务、代理记账、财税咨询、税收筹划、财务外包、融资财税、上市咨询等一站式财税服务,成功服务于信息技术、电子商务、生物医药、文化创意、金融、能源、制造、化工、航空、房地产等行业客户。

七海财税优势

经验—拥有多个行业、多类项目的专业服务与实践经验,植根本土,谙熟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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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自主核心技术研发,独立多平台运营。
资源—丰富的工商财税资源、优秀的税企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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